
愛妻十大首則
戀愛與家庭不兩立嗎
對的人道歉,讓家庭更溫馨幸福美滿
一種叫理所當然的習慣
幸福其實只要一點點
自以為是的付出
家有大男人 女人如何出招
緣分是找到包容你的人
強化女性「性福主義」
親愛的,我們可以不離婚嗎
婚後夫妻恩愛的15個秘密
要孩子快樂 父母先活出自己
你是九十分父母?孩子人生必須依賴父母引導
婚姻必修課:多說、多做、多牽手 婚後甜蜜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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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婚是無效的行為,只有一種例外 案例: 老王是一個榮民,三十年間在大陸與小玉結婚,婚後育有一子一女。三十八年間老王隻身隨國軍來台,並在四十九年間在台灣與小慧結婚,婚後也生有子女三人,但小玉一直留在大陸並未再婚。 七十六年十一月依日兩岸開放探親後,小玉從友人處得知老王早已再婚,非常不諒解老王再婚的行為,一怒之下到法院具狀控告老王再婚,請求法院認定老王再婚行為無效,小玉有這個權利嗎? 解析: 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法後,就將重婚行為改成屬於無效的行為。所謂「無效」是指自有重婚行為起,這個行為就是無效,重婚的人和其配偶不會取得夫妻的資格,所生的子女是屬於非婚生子女。 因此,老王既然在大陸與小玉已經結婚,而這個婚姻關係還沒消滅〈例如: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〉竟在台灣跟小慧另行結婚,當然構成重婚。而且因為老王的重婚行為是在四十九年間,所以老王的重婚行為屬於小玉得撤銷行為,小玉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老王與小慧的重婚行為。 但是,老王這種重婚行為,實在是歷史的悲劇,因為四十年來國家遭逢重大變故,夫妻相隔兩地相距無期,跟一般有配偶後故意棄置配偶而再婚的行為並不相同,如果任由小玉撤銷老王與小慧的婚姻對老王和小慧都不公平,所以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這種情形,小玉不得聲請法院撤銷老王翰小慧的重婚行為,後來制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規定「夫妻因一方在台灣地區,一方在大陸地區,不能同居,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 以前重婚者列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;其餘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,該後婚事為有效。前項情形,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,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,原婚姻關係消滅。
〔記者阮怡瑜/員林報導〕李福堂與管文英昨天的婚禮是否涉及「重婚罪」,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庭長洪志賢表示,無違法之虞。 他說,李福堂在中國結婚後,因戰亂被迫分開,婚姻關係存續中,又各自嫁娶,「第2次」婚姻確實有「重婚」爭議;但民國78年,大法官釋憲第242號賦予了特殊「重婚」情況的存在。根據該解釋文,這類再婚案例,多不再被以犯罪視之。 洪志賢說,李福堂夫婦「第1次」跟「第3次」結婚對象都是同一人,基本上沒有「重婚」,兩人「第2次」婚姻中的配偶都已過世,就算兩人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也不會有重婚問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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