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分居,可否訴請離婚?
與人發生一夜情,是否構成通姦 ?
誰可提出通姦告訴 ?
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?
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?
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?如何起算?
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是否構成通姦?
通姦行為和解後,配偶能否再提告訴?
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?
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,能否繼承夫之遺產?
配偶花錢嫖妓,是否構成通姦?
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?
通姦與強姦、和姦有有何不同?
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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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,乃事前所為之表示;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,乃事後所為。實務對此曾表示:縱容配偶與人通姦,告訴權即已喪失,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。 又所謂縱容,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,至相姦之人,原不必經其容許(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○五號解釋)。所以,「如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,仍發生姦淫行為,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,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,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。 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,丙怒極乃告訴甲、乙通姦行為。此時,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,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,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,若事後宥恕,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,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,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。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,而不得再行告訴(台南高分院六十六年上易字第四九八號判決,法務部檢察司八十二年法檢二字第一一二一號函)。」
名醫自拍劈腿光碟 醫生娘不幹了高雄莊姓名醫自拍劈腿影片曝光後,先前又有婚外情前科,其妻憤而訴請離婚,法院判決莊妻勝訴,莊並給付300萬元贍養費。 據了解,莊姓夫婦結婚10多年,男方曾任職一家大醫院主任醫師,女方則為大學講師,均為高學歷知識份子;結婚之初,雙方感情頗為融洽,後因個性不合、婚外情等原由,形同陌路,男方甚至多次離家出走。 莊妻指出,95年間,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,被告為其夫,涉及妨害婚姻案件,並看到其夫給林姓婦人的情書,始得知林婦丈夫控告2人觸犯通姦罪,其夫和林婦還曾共同前往美國遊玩。 隔年初,莊妻在家使用電腦,意外發現男女性交影片,應為其夫自拍,並指其夫於92年間曾與李女發生性關係,後來其夫坦承多次婚外情,始達成和解撤回告訴,如今又再犯,不如勞燕分飛,要求給付500萬元贍養費;莊則拒絕離婚,也否認妻子的指控。 合議庭法官調查,被告屢與其他女子通姦,又對妻子施暴,致兩造分居迄今,加上又無任何彌補婚姻裂縫的舉止,夫妻相互依賴的信任和情感基礎已破裂,構成「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」要件。 此外,被告雖強烈要求監護權,但小孩想與媽媽住,並考量女方比較適合照顧,故監護權判歸女方所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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