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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,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),亦即, 犯通姦罪之配偶,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。
第 234 條(特定案件之告訴人)
刑法第 230 條之妨害風化罪,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:
一、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二、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刑法第 239 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,非配偶不得告訴。
刑法第 240 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,非配偶不得告訴。
刑法第 298 條之妨害自由罪,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亦得告訴 。
刑法第 312 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,已死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得為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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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海外偷情 夫獲賠40萬
更新日期:2009/04/26 04:09
妻旅居國外 有外遇
〔記者孫友廉/台北報導〕永和市羅姓男子在加拿大溫哥華,與同來自台灣的黃姓女子外遇,遭黃夫徐某捉姦,並返台提出告訴,雖我國刑法不處罰兩人的國外通姦行為,但民事求償並無此限制,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羅、黃兩人須賠償40萬元。
全案3名當事人現今皆已返台,記者前往羅家,未遇到羅某,羅家人認為此判決莫名其妙,有問題,言語間更稱羅某遭人設計、仙人跳,其律師林志銘表明上訴,認為原告私闖已分居的黃女住宅,法院應維護的是隱私權,並非夫權。
至於現居桃園的原告徐某,以及律師練家雄,皆不願對此事回應,據了解,徐某沒有提出刑事告訴,也認為發生此事很丟臉。
判決指出,徐妻黃女與子女旅居溫哥華,徐某卻耳聞黃女疑與他人「偷情」,設法在溫哥華住家裝設針孔錄影,於去年10月間,拍到黃女與羅某有不正常性關係。
妻偷情 被女兒撞見
另黃女行為也不被子女接受,同年12月間,女兒與男友返回溫哥華住家,卻聽到2樓黃女房間傳出呻吟聲,撞見羅某壓在黃女身上做愛,正好隨身帶有DV,當場就拍攝下來。
徐某在台灣,向法院提出160萬元民事求償,羅某則抗辯徐某取得證據違法,又黃女早已跟徐某分居,依加拿大法律等同離婚,拒絕賠償,黃女則否認姦情。
板橋地院宣判,認為已婚的羅某為大學畢業,豈會不知我國法律分居、離婚的差別,加上又有徐某女兒的男友到庭作證,表示確有目擊,進而判決徐某勝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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