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分居,可否訴請離婚?
與人發生一夜情,是否構成通姦 ?
誰可提出通姦告訴 ?
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?
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?
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?如何起算?
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是否構成通姦?
通姦行為和解後,配偶能否再提告訴?
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?
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,能否繼承夫之遺產?
配偶花錢嫖妓,是否構成通姦?
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?
通姦與強姦、和姦有有何不同?
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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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?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有人死了 才會成立?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,當然不是。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 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),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 就不是犯罪,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 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 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 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 原則。 至於有罪之判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 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 度,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,八十七年台上一五 四二號判例)。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 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。)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可成立通姦罪。
玉素利通姦罪最終審判 處8個月有期徒刑、緩刑2年韓國女星玉素利(圖/Sports Korea)去年遭前夫朴哲控告,和小她2歲的鄭姓男歌手搞外遇,而鬧上法庭。 昨天(17日)最終審判結果出爐,她被求刑8個月,得以緩刑2年;她出法庭後表示尊重判決結果,還向社會大眾道歉:「這段時間引發軒然大波,我深感抱歉。」 受理此案件的法官表示,經調查後,被告玉素利罪證確鑿,但告訴人朴哲也支出太多娛樂費而疏忽家庭,加上考慮她身為電台主持人,私生活曝光受到極大壓力,又沒犯罪前科,所以將原來1年6個月有期徒刑改為8個月、緩刑2年;至於鄭姓歌手,法官認為他誠心悔改,也無犯罪前科,判處6個月、緩刑2年。 玉素利和朴哲12年前結婚,並育有一女,一直是令人稱羨的演藝圈模範夫妻。 但兩人去年10月突然宣布離婚,還爆出玉素利與多名男子有染,韓國檢察院去年11月以通姦罪起訴她與外遇對象鄭姓男歌手。雖然最終判決結果出爐,但曾說不放棄女兒監護權的玉素利,不排除會再提出抗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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